外国语学院本科教师教学规范及管理办法
为加强教学工作规范化管理,明确教师在各项教学工作中的职责,稳定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外国语学院本科教师教学规范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事物,分析问题。
第二条 加强思想品德修养与文化修养,系统掌握本学科理论,积极学习前沿知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协作,品行端正,治学严谨,为人师表,以身作则。
第三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灵魂和主线,坚持价值塑造、能力培养和知识传授有机融合,贯彻“课程思政”理念,确保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教学过程中引导学生端正思想,强化价值塑造,培养爱国情怀、创新意识、科学精神,培养自主学习能力,激发学习积极性,严格要求,科学管理,全面考核。
第四条 坚持以教育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教学客观规律,严格履行教师职责,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与时俱进,学习和运用现代化教学方法和手段,不断进行教育教学探索与革新。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语学院全体本科教师。
第六条 学院本科教学委员会是负责教师教学规范及管理的最高指导、监督机构,也是学院教学事故、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最高评判机构。
第二章 教学纪律
第七条 承担教学任务、服从教学管理是教师的职责。教学任务由学院、各系部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分配。教师应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完成教学任务,接受教学督导的检查、虚心听取建议,不断提高教学效果。任何教师不得无故拒绝承担教学任务,拒绝接受教学管理。
第八条 教师应有大局观。如遇学校或学院因从宏观管理方面需作统筹安排、协调规划的情况(如有时会根据情况调整课程原上报时间等),教师应尽量给予理解与配合。
第九条 每门课程严格依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院课程教学实际制定教学大纲。教学大纲须由课程负责人签名、专家组签署评审意见,经学院教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在教务处备案,并上传至教务系统。在执行中,任课教师不得轻易更动,否则须提出申情,报本系部领导、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条 每门课程严格依照学校相关规定选用教材。自编教材或讲义必须符合教学大纲及教学基本要求。教师在编写讲义或选用教材时,应注意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思想性、系统性。任课教师应明确指定与教材配套的在线教学资源(若配备)、必读书目、教辅用书、参考资料,并配备有利于学生融会贯通所学知识的练习题和思考题,以便学生拓展学习。
第十一条 根据教材内容、总学时要求编制教学计划,科学安排教学进程,填写教学日历,并报系部、学院备案。
第十二条 认真准备教案。教案作为教学实施的文件,应包括每节课的教学目标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法,课程各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各节课的内容特点确定采用的教学方法和教学设备的配合使用,以及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量。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教学计划、大纲、进度(教学日历)、教案进行教学工作,因材施教。在保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观点,不得讲述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也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大纲及日历内容。
第十四条 主讲教师是一门课程教学负责人,一个学期内一门课程有两个以上教师担任主讲时,应建立课程教学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课程负责人/课程组组长必须对课程质量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有关教学环节的教学工作,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组织有关教学人员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教学任务。并共同进行教学法研究,以求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教学质量。有关教学人员应全力配合课程负责人安排,共同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五条 开课伊始,教师应尽快建立一定的沟通机制,与学生在课上课下达成有效互动;教师需作课程内容、教学目标、课堂纪律与考核方式、标准、成绩比例等介绍,使学生明确学习要求与标准,教与学良好配合,达到满意的教学效果;教师应严格课堂教学纪律,检查学生的到课情况和作业完成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课堂教学。上课应做到精神饱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语言通俗、简洁生动,板书工整、课件完备。课堂讲授应力求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教学中应反映学科前沿知识;课堂时间分配恰当,突出重点、分散难点和澄清疑点,培养学生科学的思维方法和分析能力,尤其是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提倡双主教学模式,启发引导、研讨互动,提高学生课堂活动的参与性。充分利用现代教学手段,精心制作课件,增强教学效果。
第十七条 课后严格按照教案设计进行作业布置、批阅、反馈,保质保量,起到巩固课堂所学知识、加强学生思维训练、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目的。同时,依据课程教学实际安排一定量的辅导与答疑。系部、教研室严格要求,进行定期抽查,并作为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八条 课程结束后,教师应认真进行教学总结,分析学生学习情况、教学模式与教学效果,提出进一步改进措施。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课堂教学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关闭通讯工具,不得处理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项。
第二十条 执教期间,坚守岗位,未经批准不得停课、调课、变动上课地点或找他人代课。特殊情况需事先申报,填写《西北工业大学本科教学计划变更审批表》,纸质版经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主管院领导签署后,在学院备案,同时教务系统内在线提交,报教务处核准。
第三章 实践实习
第二十一条 实践课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掌握实践技能的重要环节。指导教师应按照教学要求拟定实践教学大纲。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认知实习和专业实习是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正确的世界观与人生观、锻炼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环节。要根据学科特点认真制订实习大纲,实习前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实习大纲要求,对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制定考核办法,不得随意取消或减少实习环节。
第二十三条 实习前教师应提前了解和熟悉学生与实习单位两方面的情况、做好必要的准备;实习中要加强指导,解答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疑难问题。要加强过程管理,引导学生做中学,同时争取实习单位的指导与帮助。
第二十四条 指导教师在实习前需与学院签署《安全协议》,负责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安全教育和安全组织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学院报告。
第二十五条 教师要根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实际表现和实习报告等完成的情况,结合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的评价,做好实习成绩考核与评定工作。实习活动结束后指导教师要向学院写出书面实习总结报告。
第四章 毕业设计(论文)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教学计划最后的教学环节,是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综合训练,使学生得到综合设计和科研工作的训练。指导教师应由有经验的讲师及以上职称教学人员、或拥有五年以上本科毕业论文指导经验的教学人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论文的选题应立足于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同时结合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的实际,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指导教师应根据教学要求、选题特点和具体条件拟定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一人一题,明确目的、要求,安排好进度计划,并严格按照教务处规定的时间节点下达给学生。
第二十八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审定学生草拟的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在论文撰写过程中,经常督促检查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对无故拖延进度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提出警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要定期与学生见面,及时进行指导和答疑,切忌包办代替和放任自流,注意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要加强毕业设计(论文)阶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生完成初稿后,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修改。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开题须以答辩方式,答辩由系部统一组织,答辩委员会针对选题、研究内容、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等提出意见与建议,未通过答辩者须依照答辩委员会意见修改,由原委员会安排进行第二次开题。辅修专业要求同上。
第三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须以答辩方式,答辩前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准备,同时对所指导的论文写出书面评语,提出评分初步意见。答辩由系部统一组织,答辩时应着重考查学生掌握知识、理论的程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未通过答辩者须依照答辩委员会意见修改,由原委员会安排进行第二次答辩。辅修专业同上。
第五章 考试考查
第三十一条 考试考查是考核、评定学生掌握知识和能力的程度,督促学生系统复习和项固所学知识的重要环节,也是对教学工作的总结和检查。教师应严格掌握学生的考试资格,对缺课和缺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的学生,应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考试日程由学院与教务处协商后确定,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商定或变更考试日程和时间。
第三十二条 依据课程教学特点合理设计学业评估方式,原则上形成性评估与终结性评估应各有一定占比,并强调形成性评估的重要性。终结性评估需综合考虑教学目标、教学内容、知识难度等因素进行题型、题目设计。
第三十三条 命题实行系部和教研室主任负责制。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一般应兼顾概念、理论、应用、分析、综合等方面。试题既要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的应用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广,题量应与限定时间匹配,试题表述要简练、明了、准确。命题人在试题印刷前须填写《命题审批单》,由相关审题人和学院领导签字盖章后存档。试题要按规定格式打印,连同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等提前10天交院教学管理人员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期末考试拟制A、B两套试题,其题量和难度应大致相同,内容重合率低于30%,一套作为期末考试用题,一套作为补考用题。命题教师应由各系部、教研室指定,试题经教研室、系部主任、主管院长审批后使用。
第三十五条 考试复习期间,教师不得给学生划考试范围,圈重点,更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和泄露考题。
第三十六条 教师需承担学院、系部、教研室安排的监考任务,认真执行“考场规则”,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做与监考无关的事。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严格维护考场纪律,不徇私、不护短,发现学生违纪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填写考场记录单,于考试结束后立即向学院和教务处报告,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监考教师应回收所有考卷并按要求整理,不允许学生带离考场,坚决杜绝丢失试卷、记录单填写不够完整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考试成绩评定标准、步骤等工作严格执行系部、教研室规定。课程组须统一一套评估方法,事先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经系部、教研室审核通过后严格执行。成绩评定要公正、客观,一般情况下全部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考试阅卷应严肃认真,有条件的应实行流水阅卷、分题评阅或交叉阅卷。非评卷人员不得干预评卷工作。
第三十八条 评卷结束后,教师按照教务处规定的时间节点上传成绩,并由系部和教研室将纸质版成绩单提交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和教务处备案。教师在分数公布之前,不得私自透漏成绩。分数公布后,一般不准学生查卷。若有特殊理由,需学生提交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和课程所在系部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九条 教师应及时进行成绩分析,制作教学档案,分析当学期采用的教学模式与成效,思考下一步教学改进措施。 第四十条 考试成绩上报后,各系部、教研室必须尽快依照《外国语学院档案室试卷交纳及整理规则》相关规定统一进行教学档案整理,并送到指定的地点存放。
第六章 奖励处分
第四十一条 通过考核教师的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在教学基本工作任务完成的基础上,教师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质量、教材建设、教学管理等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在学院、学校各类相关评选、评优中予以倾斜。
第四十二条 凡违反教学规定、拒不接受教学管理、无故拒绝承担和执行教学任务者,依据情节轻重,选择以下一项或多项为处理依据,并直接影响聘期和年度考核结果:在学院内通报批评;取消其本学年各类教学奖的被提名权;对事故责任人扣发部分(三个月及以上)直至全年基础绩效;取消事故责任人一次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缓聘或解聘教学相关岗位。
第四十三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导致教学事故发生、或属师德失范范畴者,依《西北工业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暂行)》和《西北工业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并直接影响聘期和年度考核结果。
第四十四条 经学院督导教学检查、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教学效果极差的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改进教学,必要时进行停课处理,逾期不改者应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本科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